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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兼职教师聘任暂行办法

编辑: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发表时间:2015-10-14   浏览次数:

同济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兼职教师聘任暂行办法

(经201591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围绕“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卓越师资队伍建设,满足卓越人才培养的需要,加大从校外引进智力的力度,积极配合学校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任原则

  1. 依据学院的卓越人才建设需要,以提升学院的教学质量、促进学院的人才培养为目的,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

  2. 受聘人愿意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二、受聘兼职教师任务

    兼职教师必须明确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并在以下方面做出实绩:

  3. 参加学院相关课程教学,指导学生毕业设计、企业实习践习(包含就业实习)、工程实践训练、科技创新活动以及职业教育及咨询等。

  4. 参与联合建立实习基地、联合实验室、教学实训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卓越人才培养基地等工作。

  5. 指导我校青年教师的教学实践活动,参加师资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受聘兼职教师要求

  6. 遵守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纪律和品德要求,热爱教师工作,乐于奉献。

  7. 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较高学术水平、并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人员。

  8. 硕士毕业5年或者本科毕业8年以上,是企业或科研院所的骨干在职人员,且聘期内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

    四、兼职教师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经学院教学委员同意可以续聘。

    五、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9. 学院各系、所、中心等教学相关单位(下称聘任单位)协助经筛选的拟聘人员填写 “同济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登记表”(一式两份),明确聘期内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及相应任务的校内对口负责人员;

  10. 聘任单位组织教务委员会或学位分委会评审,给出评审意见,经系主任签字后上报学院,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确定受聘兼职教师人选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11. 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受聘教师签订相应的兼职教师工作协议,完成聘任工作。

    知识产权

    原则上兼职教师在学院工作期间完成的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聘任学术兼职职务成果,由学院和兼职教师共同享有,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申请专利和科研项目等,第一作者署名单位或申报单位必须是同济大学。

    八、聘后管理

  12. 兼职教师的管理以各聘任单位为主,学院统筹协调。在学院教学委员会监督下,聘任单位安排受聘兼职教师的工作任务,督促其履行兼职教师职责。

  13. 凡兼职教师所承担的兼职教师职责权利超出学院工作范畴的情况,需上报学校审批后才能开展工作;若聘期内发生不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要求和同济大学教师纪律要求的兼职教师,学院教学委员会有权提前结束其兼职教师资格,相应后果由该受聘人员自行承担。

  14. 对兼职教师实行聘期考核制。兼职教师聘期结束后,聘任单位要对照聘任的任务与目标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备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15. 经考核合格,申请续聘的受聘人员,由具体聘任单位于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告,续聘材料交学院教学委员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审批通过者继续聘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自筹或科研经费录用人员所需材料